雖然我們節目以投資為主軸,但是人生財務的各種風險當中,其實有很多人的所得來源主要靠的是本業,而不是投資。因此投資風險對他們來說,相對輕微。但是稅務風險則是每一位小資都應該要留意的。如果我們將人生分割成幾個階段,從你累積資產開始的所得稅,身後的遺產、贈與稅,中間過程,夫妻財產制度應該是最重要的題目。福原愛與江宏傑最強「桌球CP」感情的討論焦點似乎是在「跨國婚姻」或是「言語暴力」。但由於兩人在婚前的所得收入差異很大,其實婚後的財產制度設計至關重要。在台灣有90%夫妻都使用「法定財產制」。但除了法定財產制以外,還有「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各自有怎樣的優點與缺點?今天我們來談談這個題目。
法定財產制的特色在於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自然是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而婚後財產的部分則要特別留意:例如,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經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或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婚後共有財產。舉例來說,像婚後繼承長輩而來的房地產,或是婚後長輩贈與的金飾、轎車都不屬於婚後財產。之所以要先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是因為當婚姻關係不存在之後,法定財產制會衍生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雙方在結婚時,或是在婚姻關係中,沒有做過任何財產制的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而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雙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配偶死亡)以及變更法定財產制為約定財產制時,將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的債務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
舉例來說,董至成與老婆羅若云婚姻過程中,所購買的內湖住家、一間房地產以及一間板橋的店面,價值上億元,全部都登記在老婆羅若云的名下。在離婚之後,分配剩餘財產時,小董名下的財產遠低於太太。因此,太太的財產在扣除債務之後,與小董財產差額的半數,大約還有5000萬左右。這部分的差額就會是小董可以取回的部分。
福原愛與江宏傑結婚時,因婚前兩人收入懸殊,女方年收入是男方的37倍。曾被日媒狂酸是女高男低的「格差婚」,婚後福原愛廣告代言費用依舊是江宏傑的3倍之多,福原愛婚後曾任全日空形象大使,代言費用就高達1.2億日元。當然我們並不清楚福原愛與江宏傑的婚姻財產是否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假定雙方並沒有另外約定,則根據媒體報導,兩人在結婚之後合體接下家電、休旅車等代言,代言費高達10億日圓(約新台幣2.59億元)。全部的這些收入,將全數列為婚後財產。萬一離婚,一方將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除了法定財產制以外,還有「約定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要填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約定財產制也有兩種型態,一是「分別財產制」,一是「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的特色就在於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錢自己管,比較不會有金錢上的糾紛。最後一種約定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夫妻也可以約定,只把勞力所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收入,當作共同財產(所得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類似美劇富豪簽的婚前協議,由於他們的財富驚人,怕遇到「淘金客」覬覦他們的財產,萬一離婚,將蒙受巨大損失。因此在結婚之前,多半會簽署婚前協議書,事先釐清婚姻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離婚時財產歸屬。台灣的夫妻在結婚前,大多覺得這麼做太「勢利」,夫妻不是應該共同扶持嗎?事實上分別財產制的好處不僅於此。舉例來說,柯以柔的老公郭宗坤經營餐廳,投資規模巨大,但營收不確定,甚至有高額負債。此時老公做生意的風險,很有可能蔓延到家中。聲請分別財產制,將可以有效的築起財務防火牆。縱使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甚至出現負債,只要另一方保障了,全家人也都有了保障。
另一種作用則是,如果是再婚人士,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也能向原生子女宣示:他(她)的另一半,以後不能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就是因為,萬一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是將原本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另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舉例:先生遺產總額2億(大多為婚後財產),太太名下財產1000萬。就可以先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得2億減1000萬的1/2,即9,500萬,從而減少了其他子女的應繼承財產。當辦理分別財產制之後,則不會有這個疑慮,如此也可以減少子女反彈的可能性。例如,郭董郭台銘與曾馨瑩結婚之後,就已經在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如果福原愛與江宏傑在婚後已經聲請分別財產制,則對福原愛有較多保障,婚後即便是共同代言,也可能是分開不同的合約。但相對的,江宏傑萬一離婚則會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現代社會雙薪家庭較為普遍,全職家庭主婦(夫)相對較少,採用分別財產制,再定期提撥共同使用的子女教育金或是家庭生活開銷,其實是一個兼顧風險與財務穩健的做法。而分別財產制至少還可以做到:萬一一方碰到不求上進或出軌的對象,平常你勤勤懇懇的付房貸,養家,不要在離婚時,還要讓他(她)把你辛苦賺來的錢分一半走。
而台灣的房價高漲,結婚買房當然是值得高興,但房屋的歸屬則是許多論及婚嫁的情侶,所共同面臨的一大問題。有網友曾經在PTT表示,弟弟和女友買了價值1400萬元的預售屋,弟弟負責貸款與房屋的全部費用,而女方則是出售一間房子來填補費用的不足,目前房屋所有權人是女方名字,然後女方要求婚後聲請分別財產登記。由於弟弟不只是房子,甚至就連車子也買女生的名字,這樣豈不等於弟弟名下都沒有財產還負債?讓原PO覺得不太對勁,擔心日後若有變故時,弟弟會得不償失。因此詢問網友,弟弟除了把每一筆繳出去的錢紀錄好當證據以外,是否還有甚麼保護自己的方式。
有網友指出「好慘 還沒結婚就登記女方名字」、「男生醒醒,貸款還完被綠之後就知道多慘,人財兩失」、「嚇到了,女生一整個操作下來真厲害,連分別財產都先想好了」、「事情不單純,這女生也不單純,奉勸你弟再觀察看看」。然而後來原PO補充,女方賣掉的房子現值約1200萬元,男生負責的貸款大概在200萬左右。又讓討論急轉直下。網友認為「所以女生付比較多的錢,登記女生的名字不能嗎?」、「200:1200有甚麼好要求要共有?好意思?」、「這個女生本身有1200萬的資產願意跟她弟結婚,並且願意賣原本的房子來繳,這種趕快去登記就好了啊,分別就分別阿!」、「照你補充的,女方1200你弟200,我要是女方乾脆貸款也自己」。
相反的,網路上也有一些案例則是男方先買了預售屋,但希望女方分擔房貸「共體時艱」,但卻堅持要等交屋以後才結婚,女方來詢問該不該付貸款的問題。這些文章往往引發熱烈討論。但不管如何,男女朋友間如果有大額金錢往來,還是建議一率要保留匯款及資金證明,不要使用現金,以免未來感情生變時,索求無門。另外,濃情蜜意時,選擇分別財產制,其實不僅不會影響兩人的感情,反倒幫家庭財務築下安全防火牆,其實對整個家庭有好處,應該及早討論建立共識。